新收入準則中,首次提出了合同資產與合同負債的概念,對于一項收入準則規范的合同,如果企業已將商品轉讓給客戶(即企業已履行履約義務),在客戶尚未付款的情況下,企業應當將該有權收取對價的權利列報為一項資產,即合同資產。
說通俗一點,你先把商品給客戶了,客戶還沒有付款,你就有權向客戶收取款項,如果不是無條件收款,企業應當將該收款權利作為合同資產單獨列示。
如果企業尚未將商品轉讓給客戶,但客戶已支付了對價或者企業已經擁有一項無條件的收取對價金額的權利,則企業應當在客戶付款或付款到期時將向客戶轉讓商品的合同義務列報為一項合同負債。
簡單一點理解就是,如果你向客戶先收取了款項,但商品或服務還沒有提供給客戶,有發出商品或提供服務的義務,就將這項義務列為合同負債。
合同資產和合同負債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并按流動性分別列示為“合同資產”或“其他非流動資產”以及“合同負債”或“其他非流動負債”。也就是說,如果收款的權利和轉讓商品的義務發生在一年之內,則相應列報為合同資產和合同負債,如果是一年以上,則,相應列報為其他非流動資產和其他非流動負債。
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資產和合同負債應當以凈額列示,不同合同下的合同資產和合同負債不能互相抵銷。
有關合同資產和合同負債的列報運用,大家清楚了嗎?